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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的素质,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以及《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依据《监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取得《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业主委托,对室内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工程”)管理实施专业咨询服务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是指从事装饰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素质、能力与业绩的证明,是监理企业参与招投标、进入市场的凭证。
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等级的条件如下:
一、甲级
(一)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二)由取得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程监理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取得高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且相关专业配套齐全;
(四)企业承担过二项工程量1000万元以上或四项工程量500元以上装饰工程监理项目,并取得好评;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监理管理体系;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二、乙级
(一)具有二年以上从业经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由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程监理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取得《资格证书》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高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且相关专业配套齐全;
(四)企业承担过二项工程量500万元以上或四项工程量10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监理项目,并取得好评;
(五)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监理管理体系;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三、丙级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由取得《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作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且相关专业基本配套;
(四)企业专业人员有承担过二个5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监理项目的业绩;
(五)有基本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的监理管理体系;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第七条  取得不同等级《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承担不同范围的监理业务。各等级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资质可承担各类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承担工程量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资质可承担工程量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监理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向相应的资质管理组织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认定资质等级后,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  甲级资质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认定并颁发证书;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负责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监理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验资证明材料;
(三)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国际国内企业品质认证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企业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六)企业完成的监理业绩及所监理的样板工程竣工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新成立的监理企业初次申请《资质证书》,可视企业情况申请有效期为一年的乙级以下(含乙级)暂定《资质证书》,一年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转正或收回。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应成立由专家组成的资质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理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管理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其成立的资质评审委员会须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定。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在《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监理企业要根据资质管理组织当年所发年检文件的要求申报年检资料。年检根据监理企业的表现及委托方、被监理方的评价,评定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三类。合格的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降低或收回《资质证书》,限期整改的在整改期满后再视情况确定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或分立、合并、终止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资质管理组织办理资质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管理组织可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降低或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一)申办资质、年检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未按规定年检的;
(二)超出资质允许的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五)违反《监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受到有关方面投诉的。
受到收回《资质证书》处罚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资质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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